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有关公司企业取名的政策法规

时间:2015-06-20    点击: 次    来源:公司起名策略    作者:企业命名 - 小 + 大

在给企业起名的时候我们应当注意取名方面的有关政策法规,以免取出的名字却不能注册做无用功。第六条企业登记主管机关依法登记注册的企业名称(起名取名),以及在我国境内进行商业使用的外国(地区)企业名称(起名取名),应该认定为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第(三)项规定的“企业名称(起名取名)”。具有一定的市场知名(著名、闻名)度、为相关公众所知悉的企业名称(起名取名)中的字号,可以认定为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第(三)项规定的“企业名称(起名取名)”。企业名称(起名取名)登记管理实施办法(2004年修订)(节录)(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10号)第二章 企业名称(起名取名):第六条 企业法人名称(起名取名)中不得含有其他法人的名称(起名取名),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。第七条 企业名称(起名取名)中不得含有另一个企业名称(起名取名),企业分支机构名称(起名取名)应该冠以其所从属企业的名称(起名取名)。第八条 企业名称(起名取名)应该使用符合国家规范的汉字,不得使用汉语拼音字母、阿拉伯数字。企业名称(起名取名)需译成外文使用的,由企业依据文字翻译原则自行翻译使用,不需报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。第九条 企业名称(起名取名)应该由行政区划、字号、行业、组织形式依次组成,法律、行政法规和本办法另有规定的除外。第十条 除国务院决定设立的企业外,企业名称(起名取名)不得冠以“我国”、“中华”、“全国”、“国家”、“国际”等字样。在企业名称(起名取名)中间使用“我国”、“中华”、“全国”、“国家”、“国际”等字样的,该字样应是行业的限定语。使用外国(地区)出资企业字号的外商独资企业、外方控股的外商投资企业,可以在名称(起名取名)中间使用“(我国)”字样。第十一条 企业名称(起名取名)中的行政区划是本企业所在地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名称(起名取名)或地名。市辖区的名称(起名取名)不能单独用作企业名称(起名取名)中的行政区划。市辖区名称(起名取名)与市行政区划连用的企业名称(起名取名),由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。省、市、县行政区划连用的企业名称(起名取名),由最高级别行政区的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。

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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